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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互联网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自:《农药科学与管理》第12期,2022年

Author: Lu Jianjun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农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让信息多传播,人少出行”的生活方式已成为当今农民的追求。在此背景下,传统农药多层次线下批发经营模式的市场空间逐渐被压缩,而农药互联网经营则展现出蓬勃的活力,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形成一种动态格局。然而,与此同时,对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监管力度并未得到加强,部分环节甚至存在监管漏洞。若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仅会损害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农业生产、农民收入、人畜安全、环境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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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互联网运营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商业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农药销售业务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因此,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营活动若违反合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通过互联网经营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我国农药网络经营现状:目前,农药网络经营一般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一类是传统电商平台,也称搜索电商,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另一类是新型电商平台,也称兴趣电商,如抖音、快手等。有能力的经营者也可以搭建自己的网络营销平台。例如,汇丰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药开发应用协会就曾运营过“农益网”电商平台。目前,淘宝网是最大的农药电商平台,拥有超过11000家经营农药的电商企业,涵盖我国注册的近4200种农药品种。飞翔农资是传统电商平台中规模最大的农药经营电商企业,其销售额、访客量、搜索量、支付转化率等指标连续三年位居榜首。单笔交易额超过万元。“农益王”采用“平台+县级工作站+农村采购代理”的三级模式,并与业内200家知名厂商合作,确保产品质量,共同强化品牌优势。自2014年11月成立以来,已建立800多个县级工作站,注册采购代理超过5万人,累计销售额超过10亿元。服务区域覆盖国内70%的农业种植面积,惠及数千万农户。为农民提供优质低价的农资。

首页banner2农药互联网运营中的问题

农民维护自身权益面临诸多挑战。网上购买农药与实体店购买农药截然不同,农药买家和经营者通常互不相识,一旦出现质量纠纷,也无法面对面沟通。同时,农民往往觉得麻烦,不会向商家索要发票,导致农药交易缺乏直接依据。此外,农民普遍认为维权耗时费力,有的甚至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被欺骗而选择默默承受。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尤其是在作物遭受损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农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案、收集证据、记录损害症状、组织鉴定,而是四处投诉,错失了最佳报案时机,导致证据消失,最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农药合格率低。一方面,农业农村部门主要侧重于对线下农药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缺乏电商监管经验,加上网络运营时空跨度大、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因素,监管力度不足。特别是抖音、快手等平台及相关商家根据农户的种植条件和用药特点进行点对点推送,监管部门无法获取产品信息,难以进行精细化监管。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只关注标签宣传效果,认为产品管控范围越广越好,用药剂量越少越好,公司名称越大越“外资”就越强。由于这种误判,假冒伪劣农药得以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线上农药销售渠道多元化必然会造成误导,难以辨别真伪。

需要建立农药网络销售准入制度。一方面,目前农药网络销售缺乏具体的监管手段,网络销售形式多样,主流形式包括平台型和自营店铺型,既可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也可自建网站,并通过微信、QQ、微博等渠道进行销售。另一方面,对网络经营者发布的广告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和跟进,部分视频广告、文字广告、音频广告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便直接发布,难以保障经营主体和产品的合法性。因此,有必要从源头进行规范,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有利于农药电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科学地推荐农药并非易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询问购买者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科学地推荐农药,不得误导消费者。如今,农药在线销售简化了服务流程,但大多是买卖双方直接联系,经营者难以询问购买者病虫害发生情况,也难以进行科学的农药推荐。更何况,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农药监管薄弱的漏洞,推荐超出适用范围和浓度的农药。例如,一些网络农药经营者将阿维菌素视为通用农药助剂,随意推荐添加阿维菌素。

规范农药互联网管理的对策

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互联网农药经营的定义。任何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短视频平台、微信等电子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点对点或点对多推广销售农药的行为均属于互联网农药经营范畴。其次加强了经营资质和行为管理。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采购销售账簿制度,如实记录供货信息、购买者身份证明以及施药作物信息。第三明确了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发布的与农药质量和使用相关的文字、图片、音频等信息属于农药广告范畴,其内容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农药网络经营记录制度。一方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或申请续期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对经营者进行调查,并记录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农药品种、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另一方面,要调整农药经营许可证中记录的信息,并增加农药网络经营平台的信息。第三,要对在互联网上经营的农药品种进行备案。在互联网上经营的农药品种,必须经主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具备注册、生产许可证、标签等信息,方可进行网络销售。

加强监管执法。农业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等部门,针对农药网络经营开展专项整改行动。一是重点整顿不合格农药销售商,严查禁用、限售农药。二是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对效果显著高于同类产品、价格显著低于同类产品的品种进行重点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药。三是加强经营活动检查,重点打击推荐使用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浓度、频率的农药行为。责令不规范的电商平台和农药网络经营者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培训互联网农药经营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采购检验、病虫害防治技术、农药广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次,培训农民识别假冒伪劣农药的方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知识,使农民养成购买农药时索要购买凭证、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农药使用事故的习惯,从而增强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其权益保护能力。

资料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第12期,2022年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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